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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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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环境监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管理。

对是否具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能力机构的审核:1.受理阶段: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管理暂定规定》核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阶段:对受理机构召开处务会、厅长专题会,并将拟通过的具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能力机构的名称及基本情况进行公示。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按时办结,并将决定文件全文公告。4.送达阶段:及时通知具备环境监理能力机构领取决定文件。5.事后监管:对具备环境监理能力的机构开展日常考核及年度考核。6.按照其他文件规定履行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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