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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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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统筹做好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聚集重点污染物、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结合国家有关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云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0.《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3号)

1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

12.《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函〔2022〕68号)

13.《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14.《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

15.《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22〕20号)

16.《云南省深入开展污染天气和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云环通〔2023〕123号)

17.《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积极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

3.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坚持“党政同责”,完善全省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明确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其下级预案包括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工作方案、州(市)和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

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云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坚持和加强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措施和应急指挥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工作需要,建立上下对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重污染天气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

(一)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省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专项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见附件1。

省应急专项小组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兼任,副组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成员单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府新闻办、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体育局、省气象局等省级相关部门组成。

省应急专项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

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省应急专项小组的工作部署;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防范及应对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会商、应急监测、应对研判、宣传引导等工作;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州(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修订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信息上报;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组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形成专家会商结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与对策建议。专家组应涵盖气象、环境监测、大气科学、污染防治及公共卫生等领域。

(二)州(市)、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定期修订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应急响应专项工作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按照预警信息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做好预案实施的总结评估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预报

1.监测。省、州(市)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省、州(市)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二)预警分级

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城市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生态环境部统一调整重污染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

2.区域联动预警

预测相邻两个州(市)达到黄色预警启动条件时,开展区域联动预警,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省级预警

预测相邻两个州(市)达到橙色预警及以上启动条件或三个及以上州(市)达到黄色预警启动条件时,启动省级预警,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预警会商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发起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预警建议。区域联动预警和省级预警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由应急专项小组副组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参与会商。

(四)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

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2.发布程序

城市预警: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标准时或收到省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时,城市所在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确定预警等级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

区域联动预警:省应急专项小组副组长批准后由省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发布,并及时通报省应急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州(市)应急指挥机构。

省级预警:省应急专项小组组长批准或指定副组长批准后由省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发布,并及时通报省应急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州(市)应急指挥机构。

3.发布内容及方式

预警信息应明确首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途径发布预警信息。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五)预警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调整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六)预警降低与解除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降低与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四、信息报告

(一)信息报送

城市预警信息发布1小时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向其上级指挥机构和省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报告,最迟不超过3小时。

区域联动预警或省级预警发布后,相应州(市)应急指挥机构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9时前,向省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

省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和核实州(市)预警发布、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响应等信息,按要求及时向省应急专项小组及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

(二)信息报送内容

信息报送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与启动

1.应急响应分级

与预警分级相对应,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2.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本地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区域联动预警或省级预警发布后,省应急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州(市)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相应级别或更高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州(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有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指挥与协调

城市应急响应启动期间,由州(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区域联动或省级响应启动期间,由省应急专项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开展区域联合防控。相关州(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相关部门落实和实施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三)应急监测和监管

应急响应时,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应主动展开应急监测工作,相关州(市)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涉及应急响应工作职责的各相关部门主动展开执法检查工作,并实时共享数据。

(四)总体减排要求

1.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各州(市)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对辖区内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每年9月底前,各州(市)应完成年度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将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以州(市)为单位核算减排基数,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和应急减排基数,通过实施协同减排,各州(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州(市)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适当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

3.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示牌应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五)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在确保安全生产和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分别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应急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以上。

②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精准实施黄色预警级别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企业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运输等,矿山、砂石料厂、石材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等保洁频次。

④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及以上)应制定详细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移动源除明确停驶方案外,还应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⑤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色、炼焦、石化等行业企业和城市建成区内燃煤设施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大对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柴油货车的监督检查频次;建筑、市政涂装行业和汽车维修行业进行错峰建设或错峰经营。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③错峰开展林下可燃物科学清(烧)除,减少颗粒等污染物向大气排放。

④倡导未纳入应急管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3)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佩戴合适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合适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户外集体活动可改为室内活动。

④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科普宣传,增设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⑤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落实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省应急专项小组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区域联动、省级预警范围内的相关州(市)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增加重污染天气下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加,会同相关州(市)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3)省应急专项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4)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应急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20%以上。

②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其余要求按照Ⅲ级应急响应的要求执行。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主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④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按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⑤其他减排措施。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喷涂粉刷作业。

(5)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②在科学研判且条件适宜的情况下,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6)健康防护措施

①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旅游景区、度假区等旅游场所户外旅游活动采取缩短开放时间、游客限流、参观人员有序疏导等措施。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延期举行体育考试和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③加强三甲医院呼吸及心血管门、急诊就诊情况监测,包括就诊人数、就诊疾病种类、抢救、住院、死亡等情况。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时,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落实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省应急专项小组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州(市)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应急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30%以上。

②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其余要求按照Ⅱ级应急响应的要求执行。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经应急专项小组同意,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④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3)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倡导柴油货车绕行,避开主城区行驶。

(4)健康防护措施

①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课。

②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③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④根据空气质量监测中主要污染物种类,针对性开展主要污染物健康危害的监测,包括人体内暴露水平以及生物效应指标等。

4.臭氧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

5.其他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因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六)信息公开

应急响应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七)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区域应急联动

省应急专项小组密切与生态环境部沟通协调,加强数据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准确性。收到生态环境部的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州(市)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区域联动相关州(市)要将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要求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按要求升级或解除预警,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省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七、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预警解除后1个工作日内,相关州(市)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调度表报至省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州(市)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等,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区域联动预警或省级预警响应终止后,省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视情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并向省应急专项小组报告。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应急演练、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能力保障

加强省、州(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强化省级预报预警平台与各州(市)预报预警平台的信息共享,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预报员。加强与生态环境部及周边地区预报预警平台的交流合作,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

各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州(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本预案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工作方案,并根据本预案修订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四)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五)应急预案的演练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原则上应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责任与奖惩

省应急专项小组对有关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工作方案和各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影响全省重污染天气相关目标完成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未按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追究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非最低等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由省生态环境厅具体负责。

                             (转自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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